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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讨论与反思—用科学理性和道德规范做好伦理审查工作

发表日期:2018-12-6
 
  近日,一篇《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的报道,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12月4日,我院伦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该事件暴露出的伦理审查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由主任委员张涛教授主持,副主任委员姚登福、何俊凤出席了会议。
  委员们首先围绕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权限、伦理委员会备案、委员审查能力的提升、委员的道德责任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姚登福副主委对伦理委员会审查权限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相关报道显示,该项目通过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伦理审查,但医院明确表示,项目未在其单位实施也没有本单位人员参与,伦理委员会是否有义务审查没有在本单位开展又没有本单位人员参与的研究项目?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显然,这样的伦理审查是无效的。仇永贵委员:该项目已经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进行了注册,注册时间为2018年11月份,而研究开展时间是2017年3月份,显然是尚未注册研究就已经开始了,然后再进行补注册。陈澍周委员:即使该项目在本单位开展,作为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是否有能力对涉及人类生殖和基因改变的重大研究项目进行审查?是不是应该由上级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胡楠委员:该伦理委员会并未在卫计委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从相关报道显示的伦理审查批件来看,没有体现伦理审查的相关依据、没有伦理委员会盖章、没有委员投票结果等诸多问题,这样的伦理审查结果,难以经得起专业人士和公众的质疑。主任委员张涛:这次事件使我深切感受到,伦理审查对于保障医学研究的道德底线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伦理委员会规范运行、制度健全可以保证伦理审查工作程序公正,但更为重要的是委员们要坚守道德责任,坚守伦理审查的原则和底线,伦理审查工作,既要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也要兼顾医学研究和研究者的利益、更应该维护我们全人类的健康事业。周国雄委员认为,委员审查能力的提升,是伦理审查质量的重要保障。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迅速,委员一定要树立不断学习的意识,补短板,才能更好地胜任伦理审查工作。接着,大家一起学习了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关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呼吁和建议,就本会进一步加强学习、健全制度、提升审查水平和能力做出讨论与反思。
  最后,主任委员张涛对本次讨论会进行了总结并提出要求,他说,这次事件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东西,要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充分认识到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密切关系,进一步增强尊重科学、敬畏生命的意识。伦理审查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希望每位委员以“兼职的身份,全职的责任”,严肃对待每一个项目的审查,为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为我院的科研事业提供伦理保障。(张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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